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
《条例》、
《规定》要求获得信息。
2、尚未主动公开,又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
3、部分尚未主动公开的统计数据、过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期限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互联网上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国资委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政府信息目录
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一条 设置公共查阅场所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市国资委在市档案馆设置公共查阅室。
第十二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收费
按照
《条例》、
《规定》要求,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市统一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