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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政策法规处

  对口联系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编制及修改工作;对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进行法律审核;协调处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法律事项。

  3、监察室

  对口联系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主要包括:负责协调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相关事宜;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信息中心

  对口联系市信息委,负责市国资委网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市国资委网站(外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日常更新、维护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负责做好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月度、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年度报告、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做好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向市信息委报备工作;负责向市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文本(纸质、电子);负责设在市档案馆的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5、保密办

  对口联系市保密局,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保密管理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

  市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提供、更新;“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处理,并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负责答复市民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完成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负管理职责,并落实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是:由本委制作的政府信息和本委依照职权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是:

  (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规章、市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国资委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相关的其他文件;国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公开信息还应包括制定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和说明。

  2、市国资委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及其调整、变动信息。

  3、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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