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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


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主任办公会议(2008-13)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其中,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

  1、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

  2、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小组

  1、负责指导、实施委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2、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3、负责对外发布委政府公开信息;

  4、负责对市国资委网站建设提出工作要求,使之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适应。

  5、通过季度工作例会等形式,研究、决定和总结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和工作;

  6、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市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牵头协调部门

  1、办公室

  对口联系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牵头组织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受理并协调各职能处室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和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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