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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三)项”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388号 2008年12月25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43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68号)的精神,现将若干减免税项目的类型及报送资料明确如下: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要求

  (一)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和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苏财税[2006]66号)

  高校后勤实体需提供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成立批文;社会化投资的学生公寓需提供物价部门价格批准证明和高校统一收费证明;食堂需提供食堂的承包或承租协议。

  (二)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苏国税发[2006]107号)

  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办发[2008]1号)

  由企业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当地物价部门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以上减免税项目均需提供报批类减免税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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