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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调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

  (四)拟定税务争议调解书;

  (五)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争议的处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争议矛盾激化的税务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负责拟定撤销不当或违法税收执法行为的意见书,并督促下级税务机关纠正;

  (七)研究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八)负责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处理的统计、报告、归档和备案工作。

  县级以下税务分局、税务所应设立法制岗负责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

第二章 税务行政争议的预防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约束机制,预防税务行政争议的发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公开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对政策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答复。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对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上级税务机关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收执法有争议,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该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应督促下级税务机关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本部门、其它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全面及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上级税务机关可直接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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