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8〕130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4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行政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就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人员,保障办案所需设备、交通工具和相应费用,为进行调解、举行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及其它必要条件。
第四条 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四)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部门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调处办公室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调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管理。调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或转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
(二)承办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税务行政争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