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职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2008]8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根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现就做好2009年职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包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按照“谁行政许可、谁负责年审”的原则实施。
二、参加年审的职业中介机构要提供2008年工作总结并填写《河北省职业中介机构2009年年审登记表》(一式两份)盖章后,连同《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一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职业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后,要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重点机构要组织实地考察。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职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好年审工作。年审过程中,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务、收费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职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要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经年审合格的职业中介机构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在2009年3月15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和经年审合格的职业中介机构名单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
为便于管理,从2009年1月1日起,中直驻冀和省直单位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不再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改为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现经省劳动保障厅行政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仍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年审,并于2009年3月底前移交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联系人:刘建民
联系电话: 0311-88616055 88616864(传真)
附件:
1、河北省职业中介机构2009年年审登记表
2、河北省职业中介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