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环境投资效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行下列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委托具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对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估: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二)设立自备发电机等产生噪声和其他污染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三)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的环境保护项目;
(四)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五)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第三条 技术方案评估的具体内容由建设单位与环保咨询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