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
(二)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
(四)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五)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 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