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2008修改)


  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局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延长期限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申请延长期限的理由,必要时须附有关证据。本局在收到申请报告15日内将批复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单位。

  第九条 限期治理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竣工后,由被限期治理单位向本局提出竣工检查申请。

  本局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由本局召集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有关人员成立技术审查小组,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一)听取建设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现场检查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四)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五)讨论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六)按合议制度作出竣工检查初步意见。

  第十条 经现场检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同意通过竣工检查,允许其进入设施调试期,并决定验收监测的项目和采样频率: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环保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

  (二)工程按照环保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工艺完整,设施已完成安装、调试;

  (三)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方案和合同已报本局备案;

  (四)污染物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要求,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设置了标志牌,没有不合理的其它排污口;

  (五)竣工资料及图纸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一条 限期治理项目的调试运转期限一般为30日至90日,仅有物化处理工艺的项目一般为30日,有生化处理工艺的项目一般为90日,特殊工程经报批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设施调试完成后,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监测资格的监测单位对污染治理的效果进行采样监测,并依监测结果和治理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限期治理工程验收报告,向本局提交限期治理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验收的程序除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调试情况和治理效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