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
(三)能够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解释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局设置专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环境信访工作,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七条 本局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信访工作,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的畅通。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信访管理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制度,指导区环境保护局的信访管理工作;
(二)负责环境信访件的接收、记录、立案、分发及案件的督办、催办、检查及回复;
(三)负责全市环境信访件的统计、情况分析、情况反馈及工作总结;
(四)负责环保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调度、总值班、汇总、上报;
(五)组织全市环境信访人员的学习及岗位培训;
(六)负责分转、催办部分处理涉及市管辖单位的信访件;
(七)负责处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长专线办、市信访办等有关上级部门及领导批转的部分信访件;
(八)负责环境信访“局长约访日”的组织安排;
(九)组织节假日的信访值班;
(十)建立、健全环境信访档案;
(十一)定期编制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简报。
第三章 信访件的受理
第八条 本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环境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二)对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提出其它有关环境信访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局处理信访件,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告知环境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