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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实施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实施办法
(深环〔2000〕97号 2000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的环境信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的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本局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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