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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2008修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批准连续施工作业:

  (一)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地下室和顶层封顶部份,以及大型裙楼的转换层;

  (二)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三)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可审批连续施工时间最多至次日凌晨2∶00。

  第十二条 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业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噪声许可证》审批执行以下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环保部门领取《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填写后送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核;

  (三)环保主管部门经办人现场核实;

  (四)经办人提出审批意见;

  (五)有关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发放《施工噪声许可证》。

  环保部门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后1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施工噪声许可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二)工程名称;

  (三)施工地点;

  (四)施工内容;

  (五)施工阶段;

  (六)项目负责人;

  (七)施工时间。

  第十五条 《施工噪声许可证》必须张挂于施工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并将夜间施工的告示张贴于施工现场周围,施工单位应做好周围居民的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噪声许可证》发放后,发证单位应将发放情况当日传真给市环保信访办。

  第十七条 高考期间及重大节假日,不得批准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有权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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