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批准连续施工作业:
(一)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地下室和顶层封顶部份,以及大型裙楼的转换层;
(二)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三)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可审批连续施工时间最多至次日凌晨2∶00。
第十二条 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疗养区、旅游区或其他特殊区域进行产业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噪声许可证》审批执行以下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环保部门领取《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填写后送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核;
(三)环保主管部门经办人现场核实;
(四)经办人提出审批意见;
(五)有关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发放《施工噪声许可证》。
环保部门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后1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施工噪声许可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二)工程名称;
(三)施工地点;
(四)施工内容;
(五)施工阶段;
(六)项目负责人;
(七)施工时间。
第十五条 《施工噪声许可证》必须张挂于施工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并将夜间施工的告示张贴于施工现场周围,施工单位应做好周围居民的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噪声许可证》发放后,发证单位应将发放情况当日传真给市环保信访办。
第十七条 高考期间及重大节假日,不得批准有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 环保部门有权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