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2008修改)

  第五条 建筑施工作业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对该项目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施工进度和安排;

  (三)建筑施工场所和作业机械;

  (四)施工期限;

  (五)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环保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六条 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程序:

  (一)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时认真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一式3份),单位盖章后报环保部门;

  (二)环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向申报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不得在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生产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报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在现场生产混凝土。

  第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等),若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对确因技术条件所限,通过治理排放的噪声仍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的,应在环保部门主持下,与受影响居民协商解决。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法定的施工时间,禁止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次日7∶00)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符合条件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经建设部门预审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后,才可施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