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对建筑施工噪声实行市、区环保部门分级管理:
(一)市环保部门负责罗湖区和福田区内市政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15层(含15层)以上大厦及特殊区域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罗湖、福田区内同一建筑工地中既有高层建筑(15层以上),又有多层建筑的(14层以下),整个工地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管理;
(二)罗湖、福田区环保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市环保部门管辖以外的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三)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区环保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四)蛇口环保所配合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布局作业机械,妥善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