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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深环〔2000〕91号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查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强度。

  污染源监测包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含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纠纷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三条 污染源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区环境监测站按市、区环保部门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区环境监测站的污染源监测数据,是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三同时”验收、限期治理验收、排污收费、环保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监测,由排污单位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

  第六条 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征收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须经监测核实排污情况的,应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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