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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深环〔2000〕90号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具体组织落实排放口规范化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与东深水源办负责配合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工作,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发现问题,立即作出整治要求,并做好登记汇总及验收工作,及时将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市环保局。

  第四条 禁止在《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Ⅰ、Ⅱ类区域新建废水排放口,禁止在《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一类区域新建废气排放口。

  第五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全市排放口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排放口设计、技术咨询、标志牌安装等。

  第六条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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