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5 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审批之前需委托本市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跨市转移风险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写,此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作为市环保局审批跨市转移的依据。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其接收单位在本省的,还应报接受地地市级环保局批准;移出本省的,应报广东省环保局批准。
注7 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有固定的接收单位(包括运输单位)并签有长期合同的,一年申请一次;
(二)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但有不同的接收单位的,每签订一个合同应申请一次;
(三)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或化学特性有改变的,以及临时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都须提出申请。
注8 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对受理的申请,委托市固废中心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环保局批准其申请,并由市固废中心发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
(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接收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
(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市环保局对受理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批复。
注9 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签章;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并在联单上签章后,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存档,第二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送市固废中心,第三、四、五、六联交由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随同运行。
注10 此条原文为: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按规定将危险废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将联单的第三、四、五、六联随同承运的危险废物一起送交危险废物接收单位。
注11 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按联单内容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验收,经核实无误并签章后,第三联交由运输单位存档,第四联由接收单位自留存档,第五联由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接收地县级以上环保局(接收单位在深圳市的,报市固废中心),第六联由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下月5日前返回移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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