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或标识;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三)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达接收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此项废止)注14
(二)在接收过程中,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及标签、标识应进行重新包装、粘贴;
(三)按规定要求做好接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环保局可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区环保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中心)根据市环保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注2 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本市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六联单管理制度。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所签订的合同原件。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依照分工由区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监管的区属企业在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批和实行联单管理,监督管理情况由区环保局报市固废中心备案;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经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初审后报市固废中心批准,并由市固废中心发放联单,负责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