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签章;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并在联单上签章后,第一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存档,第二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送移出地环保局,其余各联交由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随同运行注9。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按规定将危险废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将联单的第一联和第二联的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同承运的危险废物一起送交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注10。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按联单内容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验收,经核实无误并签章后,第三联交由运输单位存档,第四联由接收单位自留存档,第五联由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自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2日内报接收地环保局(跨市转移接收单位在深圳市的,报市环保局)注11。
第十七条 (此条废止)注12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收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环保局。
接收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将从事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按季度填写《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或输入电脑软盘,于每一季度结束前10日报市环保局备案注13。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联单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条 凡参与危险废物转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环保局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移出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