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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08修改)


  第七条 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市环保局监管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备案和实行联单管理;依照分工由龙岗区、宝安区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监管的区属企业,由所在地的区环保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备案和实行联单管理,监督管理情况由区环保局定期报市环保局备案注4。

  第八条 (此条废止)注5

  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环保局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跨市转移危险废物。批准转移的,市环保局应函告途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6。

  第十条 从市外向本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广东省以外其他省份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经市环保局初审后报广东省环保局批准,并持有移出地省级环保局签署的意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从本省其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报市环保局批准,并持有移出地地市级环保局签署的意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一条 提出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必须执行以下规定注7:

  (一)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有固定的接收单位(包括运输单位)并签有长期合同的,一年备案一次;

  (二)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但有不同的接收单位的,每签订一个合同应备案一次;

  (三)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或化学特性有改变的,以及临时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都须备案。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环保局批准其申请并发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注8:

  (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接收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

  (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市内转移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核准完毕,并告知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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