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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深环〔1999〕196号 1999年8月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含进、出本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注1。

  第四条 本市对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注2。

  第五条 本市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交本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处置。

  市外不能用做原料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本市不予接纳。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如实填报《深圳市危险废物转移备案表》,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到环保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领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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