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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8修改)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机构、沙湾水源办、大工业区环保办、各区环境保护局应建立起新、扩、改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台帐,并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总汇。

第四章 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把总量控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并根据总量控制年度计划的要求,落实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削减措施。

  第二十条 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制定污染物达标排放计划,分期分批限期治理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污染源,控制和削减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条 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限期治理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对不能按计划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并、改、转”。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定期如实向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数据,经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核定后,可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与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核定的数据不一致时,按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核定的数据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快《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项目的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控制和削减生活污水COD的排放量。

  第二十四条 市、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排污单位废(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的整治,并督促排污单位按《深圳市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附近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深圳市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机构、各区环境保护局应建立污染源治理和关停并转项目污染物削减量台帐,并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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