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环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的科学化、定量化的管理,建立起总量控制的核定、分解、监督、考核的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扩、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应实行总量控制。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量控制,是指宏观目标总量控制,即通过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达到控制污染或减轻污染的目的。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环境保护局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控制和监督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