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宁房管[2008]278号 2008年10月7日)
江宁、六合、浦口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和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0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