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60号 2008年11月14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根据苏地税函〔2008〕198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江苏专员办检查反馈要求,并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现就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凡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必须拥有自有运输工具。对没有自有运输工具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工具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没有自有运输工具的纳税人,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增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凡符合《货物运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不包括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条件),且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其个人财产在30万元以上的有效证明),可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在辅导期内取得货物运输收入能达到5万元以上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关于供票警戒线管理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