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205号)
各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传达,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邯郸北方汽车修理职业培训学校发生的“5.08”学生群体性事件,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教训十分深刻。在前不久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大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单位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广告夸张、学生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不坚持等问题;还有群众反映的个别学校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存有疑似“传销式”招生、“黑社会式”管理以及“恶性竞争”等苗头,这些问题,如果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下大力规范、治理,不仅影响民办学校的声誉、诚信、生存和发展,而且还会损坏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影响国家稳定,损害群众利益,伤害学生感情,后果不堪设想。由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责任重,监管范围广,日常事务多,难度大,各市要给予必要的经费和交通工具支持,确保监管责任到位。
二、要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变更与终止的规范管理。 一是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新申请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按程序、标准依法进行审批,并到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颁发办学许可证;二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三是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以及新增专业,必须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重新受理,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和变更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更换新证时,审批机关须重新核准,诚信评估合格者,可换发新证;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诚信评估连续二年不合格者,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