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工程款项票据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163号 2008年12月1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工程款项票据管理并加强建筑业税源控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意见如下:
一、我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依法取得施工方提供的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建筑业发票》(自开或代开。建筑业自开发票由具有自开票资格的施工方自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开)。不得以收据等不合法凭证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项的凭证。
二、我市建设单位取得施工方提供的建筑业发票时,应通过下列渠道查验真伪,未进行验证以及未通过真实性验证的发票不得入帐。
1、登陆南京地税外网首页进入查询页面(外网首页地址:http://njds.nj.gov.cn)。查询的具体方法是: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四项内容进行查询,如果其中有任何一项信息提示与系统中数据不符,则该票与实际开具的发票数据不相符,不能通过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