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指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冀劳社[2008]8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贯彻省政府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五项主要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实施意见》确定的指标口径进行量化,对各项主要挂钩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省负责对省本级、各设区市进行考核;省委托各设区市对省扩权县、省重点监控县进行考核;各设区市负责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具体考核指标为:养老保险覆盖人数、当期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考核组,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采取查看年度统计资料、调取养老保险数据库有关数据、查看财务账薄等方式,最终确定考核年度各项主要指标的实际完成结果。
(一)养老保险覆盖人数。将各设区市经办机构统计年报中的期末参保职工人数与传省的业务库数据进行汇总比对,各设区市统计年报数据与传省业务库数据不一致的,以传省业务库数据为准。
(二)当期缴费申报核定数。将各设区市经办机构统计年报中单位应缴额、个人应缴额、补征收数额三项之和与传省的业务库数据进行汇总比对,数据不一致的,以传省业务库数据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数。每年1月30日前,省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库对各设区市上年征缴收入数进行汇账核对,共同确定年度征缴收入数。
(四)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数。各设区市经办机构统计年报中“实发养老金”数额与各设区市经办机构会计报表中的养老金支出科目进行比对,二者不一致的,分析原因后确定年度基金支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