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交〔2008〕102号)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省际道路客运企业:
根据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现就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的通知》(沪交财〔2008〕290号)中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票价中不再包含公路客运附加费(省际公路客运建设专用基金)。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尽快做好旅客基准票价的重新核定工作,并予以公示。各省际客运企业应按时做好客运票价的调整和公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