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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营运车辆车容车貌规范》(试行)的通知

  GB 14763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V阶段)》
  GB 18352.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
  GA 468     《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DB 31/T306   《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车容车貌
  指营运车辆的内外完好、整洁、舒适及各类设施的齐全、有效。
  3.2 营运车辆
  经交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按运输功能分为客运和货运车辆两种类型。
  3.3 客运车辆
  运载乘客并按核定标准收费的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和省际客运车辆。
  3.4 货运车辆
  指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运载货物并按核定标准收费的箱式货车和搬场车辆等货运车。
  3.5 轻型机动车
  指按GB/T15089规定分类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3.6 重型汽车
  指按GB/T15089规定分类的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
  3.7 防擦线
  车体周身与保险杠的上平面基本持平的一条装饰线。
  3.8 车体上部
  指防擦线以上的车体部分。(无防擦线的车辆指保险杠的上平面线以上部分。)
  3.9 车体下部
  指防擦线以下除保险杠外的车体部分。无防擦线的车辆指保险杠上平面线以下部分。
  3.10 车身大包围
  车体下部所安装的裙边装饰。
  3.11 车身涂装
  在车身外表所喷涂或粘贴绘制的各种图案、文字与其它装饰(除广告外)。

  4 客运车辆
 
 4.1 车辆外观
  4.1.1 车体上部
  4.1.1.1 车体外表符合下列要求:
  a) 车体清洁,手指在车身表面划动8cm,尽头无明显污渍堆积。污渍面积:公共汽车和电车、省际客运车辆不超过6030c㎡,出租汽车不超过30c㎡(面积计算口径见附录,下同)。
  b) 表面平整,无色差,油漆脱落或锈斑、表面明显凸起或凹陷的单处面积;公共汽车和电车、省际客运车辆不超过4030c㎡,出租汽车不超过203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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