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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墙改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墙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法规、规章;
  (二)编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市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市容、技术监督、财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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