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一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办法。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市国土资源局、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国土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