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十号)
《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2日
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点屠宰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在当地自宰自食的牲畜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改善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牲畜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相关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