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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200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
(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以下简称代表议案)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合并为第三条,内容修改为:“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有法规修改草案及其说明。
  代表议案应当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并有领衔代表。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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