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和招标工作新机制,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益原则,现对《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40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45号)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采购项目和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新闻单位的采购和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进行采购和招标。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并实施监督,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执行;工程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统一由市建委下达招标计划,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执行。上述项目凡未经过市政府采购或招标的,由市监察局、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政府采购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技术复杂、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和评审方法等问题进行审定。市政府采购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采购中心人员组成。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我市各行业网络终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市监察局等部门监督下,由市采购中心和市招标中心在对应行业网络终端上随机抽取专家,确保政府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四、采购公告分别在省财政厅网站、市政府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