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对居民住户履行《居民防火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6.制订灭火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扑救。

  (六)公安派出所。

  1.履行城市社区消防监督职责。

  2.社区民警要掌握、指导辖区消防工作。

  3.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4.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6.处置辖区内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七)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

  1.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协助和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社区消防工作。

  2.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依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6.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工作。

  7.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社区居委会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发动居民参与消防工作。

  (八)志愿消防队。24小时提供服务,负责消防宣传和消防巡逻等活动,随时发现和消除消防违章行为。(九)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1.应加强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

  2.组织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3.深入城市社区进行工作指导。

  4.开展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一)创建消防宣传阵地。在社区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安全警示牌、消防画廊、居民防火公约等。利用广告、宣传栏、画廊、社区网站、文化活动站等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在“119”消防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社区内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在冬春季节、重大节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每半年对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以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119”宣传日开展一次居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火灾、会自救逃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