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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
(省公安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规范社区消防管理,提高社区居民消防自防自救能力,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消防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

  (一)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物业公司经理、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组成。

  (二)社区居委会成立消防工作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由警务区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三)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下设消防管理办公室,确定一名专(兼)职干部任主任,成员由义务消防队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驻区单位保卫负责人组成。

  (四)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由物业企业、社区单位职工、保安队员组成。

  (五)组织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由退伍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全干部和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

  二、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订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制度。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例会、居民防火公约、防火检(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社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二)建立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包括社区基本情况、消防工作组和义务消防队、消防工作制度、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防火检(巡)查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记录、火灾事故记录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工作档案,做到内容详实,保存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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