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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规定给予补偿,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运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目前期业主),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选址手续;

  (二)由项目前期业主根据规划选址意见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五)由项目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收购申请。市属国有、集体和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土地收购的,需征得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及是否有他项权利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和审核,并会同申请人核定纳入土地储备的具体范围界线。如有需要,土地储备机构可函请房产、国土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三)委托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在完成权属核查并核定收购储备范围后十个工作日内征求规划等部门意见,并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现值评估,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商定土地收购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地价和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土地补偿价格测算,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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