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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三)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征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作为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规划、拆迁、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收回处置的闲置土地,可按本办法实施土地储备。

  第九条 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政府依法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实施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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