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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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