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成立五十周年大庆期间禁止实施爆破作业和严禁运输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通告
(南府字〔2008〕8号)
为做好广西成立五十周年大庆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2月5日至12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实施爆破作业和严禁运输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建筑施工及拆迁单位,所有矿山、采石场和其他有可能实施爆破的生产经营单位,所有旅游景点、景区以及车站、码头等人员聚集地区的周边区域,一律停止实施爆破作业。
二、停止购买、运输、使用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生产所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清点入库,交由专用仓库统一保管。
三、暂停办理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审批手续,并对危险物品实施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