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8〕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十届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政府性基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水平,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代行政府专项管理职能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征收、提取,或以政府信誉建立并向社会募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专项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拨出专款建立和形成,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对某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筹集和编制本部门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