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九条 申报研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或推广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条 申报节能技改奖励或研发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八)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四)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