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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08)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惠府〔2008〕135号)


  为吸取深圳市龙岗区“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和我市惠东县黄埠镇“8?15”欣盛鞋业作坊等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娱乐场所严禁采用聚胺脂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必须通过消防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开业。
  三、必须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三)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五)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
  四、必须落实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相分离制度。严禁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五、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气线路敷设超过五年的,应重新更换。
  六、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确保营业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和酒店严禁使用火炬、火把、烟花等明火进行娱乐表演。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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