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对偷盗、损毁井盖类设施的查处力度
公安、工商、城管、城区(开发区)等多部门联手开展打击偷盗井盖的不法行为,严厉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井盖设施上进行施工作业、堆放建筑材料,在人行道井盖上车辆碾压等有损井盖设施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建立首问负责制
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在接到井盖缺损的信息时,都要无条件地及时到设施现场处置,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必须对现场进行围护,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因井盖类丢失、损坏而发生安全事故。当接收到井盖缺损信息的单位抵现场确认井盖不属本单位权属时,应及时将该井盖的权属单位反馈到市指挥中心,同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才可离开;指挥中心根据接到的反馈信息改派到权属单位,该井盖设施的权属单位须在90分钟内派专人到现场确认,更换本部门的安全警示并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
监督单位:市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井盖类设施的权属单位收到井盖类设施缺损的信息后,要及时响应,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置。对于响应不及时、不处置的部门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24号令)由监督中心提出问责建议,报市纪委、监察局、效能办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监督单位:市监察局、市效能办
(八)实行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5]128号),对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井盖类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对于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井盖类设施(属权属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该井盖类设施的产权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