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府办〔2008〕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根据《
信访条例》第
三十四条、
三十五条关于“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信访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南办发[2007]9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市法制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信访局副局长、市法制办法制监督科科长、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科科长组成。 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分工及程序
(一)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由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按信访事项类别转交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进行受理、办文,交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办。
(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相关材料后20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形成复查、复核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
(三)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收到政府职能部门复查、复核意见,在3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四)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在2日内将领导签发的复查、复核意见及有关材料交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市政府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送达原办理机关及信访人,抄送市信访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