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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错误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保密、公安等部门制订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订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有效共享。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订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应当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信息资源,严格按照共享条件提供信息,建立异地备份设施,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三十三条 基础性、公益性的信息资源库和跨部门重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主要信息资源库,应当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进行异地备份。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要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报保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信息资源共享的维护经费纳入本机关电子政务运行维护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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