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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行政机关应按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的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应用软件必要的开发文档。
  为方便信息共享,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将共享信息资源库托管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更新。
  尚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情况特殊的,应当至少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之间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共同核实。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共享信息。

第三章 获取与使用

  第二十条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行政机关通过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自行获取。
  第二十一条 条件共享类政务资源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外的信息资源,由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提供信息的,通过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共享信息,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不同意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可报请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无偿使用共享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经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检查和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情况,并按季度抄送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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