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 采集与提供

  第七条 行政机关信息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八条 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 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订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权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也有责任提供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
  非因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机关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需求,将有关情况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制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标明可供共享的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为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凡是列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